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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与义务教育

时间: 2014-08-11 08:38 来源: 未知条评论

家庭教育与义务教育

1855年,8岁的爱迪生,被勒令退学。因为他满脑子的奇思异想致使他无法与当时的学校教育接轨,自此开始在家接受教育,老师是他的母亲。他的后来众所周知,世界有了一个最伟大的发明家。

这是一位母亲为自己孩子编写的小学教材中的第一句话。爱迪生是在家接受教育的学生,也是这个教育系统里最大的受惠者。他让那些选择留在家里的孩子,找到了一个完美的借口。

所谓在家教育就是指学生不到学校接受一定的课程内容和教学时间,而是以家庭为中心,并由父母依需要对儿童进行教导的一种教育方式。在欧美,在家教育已行之有年,目前,在家教育在美国各州都是合法且受到正式教育机关认可。而在中国,在现行的义务教育法中,对于家庭教育并没有正式认可。

在当下美国,在家接受教育的孩子已经突破200万。而据上海教科院普教所的吴增强保守估计,目前,中国国内在家完成义务教育的孩子占总数的0.1%。根据教育学家孟四清2005年的统计,在国内完成在家教育,每年费用至少在2万元以上。

一些研究显示,在家教育的孩子,仿佛也在知识结构上存在着某种优势。1999年,美国一项对2万名儿童的学术研究显示,三年级的在家上学儿童其阅读能力可以与公立学校六年级的学生相当。学者唐德刚曾经举例,他12岁的时候从私塾转新学堂,插班读小学六年级,入学之后,他这个已经能将《史记》里的《项羽本纪》背得烂熟的学生,却要跟学堂的同学一起念课文“早晨和雄鸡”——喔喔喔,白月照黑屋,喔喔喔,只听富人笑,那闻穷人哭……

但在中国,摆在一些特立独行的家长面前的最大障碍,在家教育目前在法律上尚不被认可的少数派的权利,在具有强制性的义务教育面前,是否应该尊重少数人选择的权利,这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 。

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它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孩子具有强制力。上海市成功教育专家刘京海介绍,《义务教育法》第十三条即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送其适龄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入学的,以及其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辍学的,在城市由市或者市辖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在农村由乡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使其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

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不被教育机构认可的教育模式都属于非法,国内那些私塾式的读经机构,即是因为他们采取的教学标准与《义务教育法》的要求不相符合,不属于学校教育。因此,“孟母堂”的教育方式也得不到法律认可。

有关义务教育强制力的争论国内始终存在,2005年的一个案例最为典型,四川泸州的李铁军因为不满现行教育制度,以请病假为由多次留自己的孩子小倩在家中接受教育。但小倩的母亲不赞成让小倩在家接受教育,随后提起了诉讼,状告李铁军剥夺了孩子的受教育权。 2005年5月27日,法院判决李铁军违反了《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责令其将小倩送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教育局的做法也是有法律依据的。但同时,这也表明了国内对家庭教育立法的一个空白。

仅在美国,有关在家教育的冲突也曾争论多年,直至最终各州立法确认家庭教育的地位。

美国的家庭教育其源于阿米绪人的宗教信仰。美国也是实行强制性的义务教育。但阿米绪人认为,公立学校的教育方式,会引导他们的孩子脱离他们代代相传的宗教追求,是对他们的宗教传统的威胁。20世纪初以来,很多阿米绪家长因为违反义务教育法而被捕,孩子则由政府监管。

阿米绪人与美国政府的斗争直到30年前才有了结论。1972年年底,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压倒多数判决强制实行的教育法规侵犯了阿米绪教徒的宗教自由权利。

审判词上这样写到,在百分之九十九点九的一致之下,仍要为百分之零点一的异见留下呼吸的空间。

如今,在国内同样有一部分人提出了另类教育的申请,当然其愿望并不是出于宗教目的,而更多是源于对当前刻板一律的学校教育不满,因此其意义更在教育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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